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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服务站、企业工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采取适当形式在辖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昆明市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社区居委会或服务站、企业工会提出意见,报街道办事处、乡(镇)确认并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后发给《昆明市城市医疗救助证》(以下简称《医疗救助证》)。

  (四)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需提交的材料:

  1.慢性肾功能衰竭:需有住院病史、B-超诊断报告、肾功能检查异常报告单、肾透析治疗记录。

  2.恶性肿瘤:需有住院病史及两年内抗癌或放、化疗治疗史;病理组织、细胞学诊断或骨髓诊断报告。

  3.再生障碍性贫血:需有住院病史、确诊的骨髓诊断报告。

  4.系统性红斑狼疮:需有住院病史、实验室确诊资料(狼疮细胞、抗SM抗体阳性等)、有除皮肤以外的一个以上器官损害检查报告。

  5.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需有专科住院病史及门诊用药记录(近两年)、实验室诊断肝功能显著异常报告(GPT≥正常值3倍)、B超诊断报告。

  6.重度精神病:需有专科诊断及专科住院病史、有长期服药治疗史。

  经县(市)区民政局审核,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在《昆明市城市医疗(重大疾病)救助申请审批表》中注明理由,退回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服务站、企业工会,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服务站、企业工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医疗救助金的发放采取就医补助和现金兑现两种方式。

  (一)享受基本医疗救助的人员需门、急诊就医时,持《医疗救助证》到定点医院就医可享受每人每年200元的医疗补助,当年未使用,可办理结转。

  (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接到县(市)区民政局发出的基本医疗救助人员生病住院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通知书》后,应及时拨付和通知救助申请人到街道办事处、乡(镇)领取医疗救助资金,经申请人签字领取后的《领款签名册》由街道办事处、乡(镇)连同《申请审批表》、《通知书》一并负责保存,并建立微机管理。

  第九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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