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重大疾病范围。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范围是: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做透析治疗的);恶性肿瘤(目前仍需抗癌或放、化疗治疗的);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度精神病;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确定的其它需要长期治疗且费用较高的特殊疾病。
2.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救助。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经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核确定后,按当年发生医疗费实际个人负担部分的50%给予救助,全年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最高救助额累计不超过6,000元;恶性肿瘤最高救助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和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患者最高救助额累计不超过4,000元;重度精神病患者最高救助额累计不超过1,000元。
第五条 审核发放医疗救助费用时,剔除以下费用。
1.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2.患重大疾病救助对象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5.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 医疗优待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按照《昆明市惠民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基本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一)符合享受基本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持《低保证》、《残疾证》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劳动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企业工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符合享受基本医疗救助的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或出院后一个月内,持《低保证》、《残疾证》、《医疗救助证》,以及惠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出院证》和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或服务站、企业工会提出申请。
(三)申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或出院)后一个月内,持《低保证》、《残疾证》、《医疗救助证》,以及由主治医生以上医师出具病情证明(并加盖医院病情证明章)后,并附近两年内与该病相关的详细检查治疗资料(原件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服务站、企业工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