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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六月四日

昆明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帮助城市特困居民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医疗救助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二)本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三章 医疗机构

  第三条 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惠民医院及全市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承担辖区医疗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服务工作。

第四章 医疗救助类型和标准

  第四条 昆明市城市医疗救助采取医疗优待、基本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三种类型。

  (一)医疗优待

  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昆明市城市低保人员,到惠民医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实行如下减免:

  1.门诊、住院使用的药品,实行零购销差率收费。

  2.免收挂号费、诊查费。

  3.住院病人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减收检查费、手术费、惠民病床床位费的30%;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减收个人自付部分的检查费、手术费、惠民病床床位费的30%。

  (二)基本医疗救助

  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人员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残疾等级达到二级及其以上的低保对象,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急诊医疗补助。

  2.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全年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超过l,000元时,按当年发生医疗费实际个人负担部分的2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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