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为保障世博综合管沟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管线单位的义务)
世博综合管沟入沟管线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管线使用和维护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三)编制实施沟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在世博综合管沟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执行消防要求,并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
(五)制定管线应急预案。
(六)为保障入沟管线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在世博综合管沟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行为;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四)擅自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危害综合管沟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过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需从事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应当在施工的五日前向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报告,提供相应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进入综合管沟)
需要进入世博综合管沟的人员应当向维护管理单位申请,维护管理单位应有人员同时到场,但相关维护人员或依法执行公务者因紧急事故进入或使用的除外。
未经同意擅自进入世博综合管沟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世博综合管沟管理部门报告。造成损害的,维护管理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所需费用由擅自进入者承担。
第十五条 (管线变更)
管线单位在世博综合管沟内进行管线重设、扩建、线路更改等变更时,应当与相邻的管线单位协商,并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
管线变更开工前,管线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费用承担)
世博综合管沟建设费用,由政府确定的投资建设单位负责筹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