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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4.各县(市)区政府是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制订本区域内中小学布局布点调整规划,按照《昆明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目标责任书》要求,保证项目建设、设施设备配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按时完成项目前期研究、征地拆迁、“三通一平”项目建设等工作;

  5.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现代新昆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时安排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基础建设专项资金,负责完成项目立项工作;

  6.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筹集、拨付,与审计部门共同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审计;

  7.规划、建设、国土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纳入农村规划建设中,负责指导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批、征地、工程报建、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

  六、项目具体实施

  (一)昆明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试行“代建制”,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二)投资标准,校舍新建按950元/m2安排,东川、禄劝等抗震设防等级要求较高的地区按1000元/m2安排;校舍修缮按300元/m2安排。

  (三)市级财政投资补助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市级相关部门审批;市级财政投资补助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审批。

  (四)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基本建设、设备投资由市、县两级承担,资金承担比例适用于“十一五”期间。市、县两级资金承担比例如下: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安宁、呈贡(第一板块):基本建设按2∶8承担,设备按2∶8承担;

  晋宁、宜良、石林(第二板块):基本建设按7∶3承担,设备按5∶5承担;

  东川、富民、嵩明、禄劝、寻甸(第三板块):基本建设按8∶2承担,设备按5∶5承担。

  (五)各县(市)区设备配置计划报昆明市教育局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办公室审核,设备购置由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进行审批。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各县(市)区要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跟踪和检查。

  (七)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7〕5号)等相关文件进行管理和使用,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财预〔2006〕406号)要求,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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