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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关闭,以防止和减少企业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的环境污染。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昆明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行动”中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对违纪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在环保部门的协助下,对下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和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服务。

  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清理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

  市滇管局:组织开展《滇池保护条例》所明确保护范围内的经营性养殖及其他经营活动排污行为的清查工作,凡违反《滇池保护条例》规定的,一律予以查处。

  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依法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性措施并处理好善后事宜,将取缔、关闭工作落到实处;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三)加大惩治力度

  综合利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问题,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责任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对2003年以来,“专项行动”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屡查屡犯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解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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