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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7部门领导参加的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实施方案,督办重点案件,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要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逐级具体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昆明市“专项行动”办公室负责落实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本辖区内的“专项行动”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本辖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适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联动

  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在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环保行动的基础上,明确各部门职责,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制度,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此次“专项行动”,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环保部门:“专项行动”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专项行动”行动的组织、安排,履行“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组织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摸底、排查,提出重点整治及挂牌督办企业名单;组织核实企业的违法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监督违法排污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经落实不属环保行政执法范围的其它违法案件,办理好移送、移交手续,并进行移交;组织对“专项行动”各重点工作的督查、检查,并适时上报“专项行动”各类信息和文件;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在“专项行动”出现的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市发改委、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清理出的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负责对其实施除保安用电之外的断电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和吊销其营业执照。在上述违法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前,限制其在昆明市范围内的对外投资、增设分支机构、企业变更、迁移等行为;停止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对无证经营的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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