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加强对重点污染行业、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管。对钢铁、铜、铅、锌冶炼、水泥、电解铝、电石、炼焦、铁合金、化工(重点是铬盐企业)、矿山等重点行业及滇池流域的重点排污企业和废水直排滇池的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开采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二是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及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的企业,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已核发的不得换发排污许可证,不得核定排污许可量。三是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滇池流域范围内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治或关闭;对未建污染治理设施的,一律停产治理,未经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恢复生产,并将违法事实向社会公布。重点对石林的土法炼锌等污染反弹问题进行检查。四是重点排污企业及城市污水处理厂应按《昆明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及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在主要排放污染物的生产装置排放口安装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实现联网,已安装自动监控系统的,要尽快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

  4.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对滇池周边小作坊进行清理和整治,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四)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产生危险废物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污染防治设施及污染事故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按照国家规定,凡生产、使用和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存在超标排放行为的,一律进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督查螳螂川中段、昆明钢铁公司生产用水取水口上游排放氟硅酸废水的企业,凡排放废水致使地面水受污染,影响工、农业生产正常用水的,一律停产治理。对于屡查屡犯的排污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其违法排污行为。

  (五)集中整治企业排污所致的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和挂牌督办项目

  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对长期解决不了,群众反映强烈的公路沿线、风景旅游区周边的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逐一解决。

  2007年在全市范围内确定一批市级挂牌督办项目予以整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各区域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重点督办项目,特别对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餐饮业油烟扰民问题、滇池及主要入湖河道周边经营性养殖污染环境问题和其他群众反复投诉的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提出解决问题时间表,实行挂牌督办,并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对2003年以来实施督办,而整改措施不落实的或整改不到位、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的,一律报上一级政府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其违法排污行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