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决取缔2000年3月20日之后在饮用水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有可能向水体排放废水的建设项目;2000年3月20日之前已建设的项目,必须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在2005年污染物排放总量基础上削减20%。
(三)滇池流域内废水排放企业的废水排放达标率达100%。
(四)重点监管企业(含城市污水处理厂)按《昆明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及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率达到90%以上;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到100%;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及产生危险废物单位须有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措施到位、责任到人,杜绝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六)人民群众环境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整治重点和具体要求
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清理整顿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集中开展以下整治: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整治
一是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和划定,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二是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出境河流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送市环保局备案。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安监局联合下发《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整治金沙江、南盘江、牛栏江等主要河流和湖库沿岸化工企业和采选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检查其应急预案及紧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可操作性、有效性。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治理;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四是对不能满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要求的柴河水库、大河水库,要在查清污染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大防治力度,使水质逐步得到改善,直至达到水质要求。五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