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7]369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城乡义务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赣教计字[2007]1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政策执行,其中,除与教科书配套的音像教材和图册教材外,其它教材必须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价格后方能进入学校;空白作业本与文字作业本(练习册)的收费标准、管理原则以及对学生的配备数量比例应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作业本收费政策的通知》(赣教计字[2005]183号文)的规定执行;各地应严格按赣教计字[2007]12号文件的要求核定学校住宿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省定最高限额。
二、高中教育收费应严格按省定标准执行,各地要在权限范围内或根据省的委托核定有关收费标准。任何改制学校,只要渗入了公办学校成分,一律执行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三、各地要严格《收费许可证》管理,应按规定核发、登记、审验、变更和注销《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