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局关于继续做好省际、市际客运标志牌续期工作的补充通知
(珠交字[2007]77号)
市路运处、金湾交管总站、斗门区交通局,各班车客运经营者、汽车客运站:
根据省交通厅《关于延长客运标志牌续期工作的通知》(粤交运[2006]1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客运标志牌续期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客运标志牌续期工作将于2007年6月30日结束。请各班车客运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落实排查,查缺补漏,抓紧完成续期的后序工作。
二、各客运站应建立健全报班备案制度,加强对进站班车的管理。客运站应于每月20日前将次月客运车辆排班计划表,报属地交管所(站)备案。对已办理进站手续,但未按规定正常发班的客运车辆,客运站应及时向所在地交管所(站)报告,并函告车属单位;对长期未进站经营的车辆或未开班的客运线路,应如实向行业管理部门反映。
三、各交管所(站)应切实负起属地管理的责任,加强对客运班车的监督管理,完善进站经营车辆档案,清楚地掌握车辆经营情况,规范进站车辆经营行为。
四、规范管理。对长期未进站经营的车辆或未开班的线路,在办理客运标志牌续期时,应按如下要求办理手续:
1、对长期不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或未开班的客运线路,车属单位应当书面说明情况或理由,并经车籍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运管部门)确认。属报停的,应出具报停时手续证明。
2、对长期不进站经营或不正常发班的客运车辆,车属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承诺加强进站车辆管理。
3、对申请开班或续期的客运车辆,车属单位应凭上述资料和进站经营协议到本市客运站的辖区交管所(站)办理备案手续。
五、明确责任。各客运经营者、客运站、辖区交管所(站)及上级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相应的车辆进站监督管理责任。对所涉及的客运标志牌续期业务,均按“谁确认,谁签名”原则办理。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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