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与采矿权人相互串通、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通知原发证机关不予进行下年度的资质注册,停止其承担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工作。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评审,延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造成不良影响的,按《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二十条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2:
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技术指南
一、总 则
(一)适应范围
1、本指南适用于小型及小型以上矿山首次和三年一次详细进行的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其他年度可在此基础上从简,仅测量当年开采、损失的资源储量、生产探矿增减的资源储量与下年度动用的资源储量。
2、小型以下矿山的资源储量测量可参照本技术指南要求进行。
3、本技术指南不替代矿山生产地质勘查及矿产地质勘查技术规范。
(二)基本要求
1、有合规性地质勘查报告或其他资源储量地质报告的矿区
对此类矿山,充分收集、整理、利用已有的地质矿产勘查成果资料,矿山生产资料和研究成果资料,适当补做一定的地质测量工作。地质测量工作以利用采矿工程为主进行,利用采掘工程揭露的地质情况,核实矿区地质、矿体地质、开采技术条件及矿石变化情况;适当采取分析样品,详细圈定采空区和预留的保安矿柱;准确测量本年度矿山开采坑道的起止点位置;计算开采量和损失量,核实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化;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的合理性;对矿山原有资料的质量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评述;标定矿山下年度拟采区动用的资源储量;编写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
2、有合规性地质勘查报告或其他资源储量地质报告,但成果不够规范的矿区
对此类矿山,原则上原勘查地质报告欠缺什么补充什么。若矿山未测制地质剖面图或地形地质图,应按有关规定补充进行地质测量工作,查明矿区地质、构造、成矿岩体特征,查明矿体数量、产状、形态、空间分布情况。重点进行矿井地质编录、测量和采取分析测试样品;调查矿井开采技术条件;详细圈定采空区和预留的保安矿柱;准确测量本年度矿山开采坑道的起止点位置;计算开采量和损失量,评价矿山资源储量利用的合理性。编写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
3、未做地质勘查工作的矿山(含未提交合规的勘查地质报告和其他资源储量地质报告的矿山)
此类矿山,采矿权人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五个部委联合下发的《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要求,依法进行地质勘查工作,编制矿区地质勘查报告或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报告,对占用的资源储量按规定进行评审备案。
二、测量内容
(一)矿区地质条件、主要矿体地质特征、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矿石质量变化情况具体测量工作包括:
1、矿区范围内可采(或局部可采)矿体(层)数量、空间位置及产出形态;
2、矿区内矿体结构、厚度、矿石质量、品级及其变化;
3、矿山采掘工程揭露的矿区(井)地质、构造等及其对资源储量和开采影响。
(二)估算矿山累计探明资源储量、保有资源储量、动用资源储量、开采量、损失量及生产勘查增减或其他原因重算增减的资源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