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局液态奶监管领导小组,要组织当地质监、检验检疫、经贸委、农业、工商等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主要检查辖区内未实施驻厂监管的企业和所有的液态奶产品的市场销售企业。联合执法检查的时间定为每季度第二个月的前两周。联合检查组对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是否执行国家关于液态奶生产加工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检查中发现使用进口奶粉生产液态奶,要及时与当地海关联系,核实企业进口奶粉的数量,进一步调查进口奶粉的使用情况;销售企业主要检查使用复原乳的产品是否检验合格,标签标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中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等严肃处理。
各地执法检查中涉及需要抽样检验的,统一由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农业厅组织实施,样品送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相关费用由地方财政按规定列支。
设区市的各有关部门要公布液态奶监管电话,积极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
各设区市液态奶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应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5日前将本地联合执法检查情况报省液态奶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建立联合督查机制
由省液态奶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全省各地的联合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四、继续做好液态奶监管的宣传工作
各地要在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的同时积极宣传有关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对复原乳及其产品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健康消费。并于7月30日以前组织辖区内液态奶知名生产及销售企业向社会作一次公开承诺,承诺其生产的液态奶产品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标注,承诺其销售的所有液态奶产品名实相符。
所有在驻厂监管和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情况,一律上报省液态奶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然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由五部门确认后统一发布。各地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附件:1.全省液态奶生产企业名单
2.
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规范(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