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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七、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三十四)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逐步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将更多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建立和完善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政策,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
  (三十五)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及申领办法,建立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对已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男48岁以下、女38岁以下有就业能力的人员,必须在社区进行求职登记,如果两次以上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岗位,可停发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不受理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并及时、如实向有关低保工作机构告知的低保人员,月工资总收入在500元以下的,其原享受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延续半年,即前三个月全额发放,后三个月减半;月工资总收入在500元以上的,其原享受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减半发放三个月 ;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男48岁以下、女38岁以下有就业能力的人员,应主动寻找工作,凡没有每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寻找工作4次以上,同时,无特殊原因2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岗位的,可停发其失业保险金。
  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适当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三十六)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职能作用,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积极引导其参加就业培训和社区公益性劳动,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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