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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十一)各级基层劳动保障机构要按照市编委《关于在全市基层建立劳动保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泸编发〔2003〕40号)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服务,组织开发社区就业项目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积极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相关工作,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切实做好辖区内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及项目的审查核实、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建立劳动保障数据库、劳动保障统计等工作。
  (二十二)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和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业务工作指导,帮助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政策、业务素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二十三)加强劳务协作,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推行职业培训、劳务输出、维权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培育劳务品牌为重点,建立具有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增强劳务输出竞争力,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劳动力输出数量较大的区县,要成立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劳务信息、培训劳务人员、组织劳务输出、协调劳务纠纷、提供法律咨询、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工作。
  五、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二十四)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并积极推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提供一次性补贴,补贴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培训基地。建立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求的高技能人才。
  (二十五)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贷款、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要改善创业环境,加强创业指导,强化创业服务,帮助有志创业的劳动者提高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对参加创业培训、创业计划书通过评估论证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取消反担保。
  (二十六)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按照“先培训、后输出”的要求,组织开展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积极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对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较多的重点行业,面向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招投标实施市级培训项目。对参加劳务培训、阳光工程培训、扶贫工程培训的贫困农民,减免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减免费用由市区县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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