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2006年底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再就业确有困难且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大龄特困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逐年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4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1次免费职业培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5凡“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中,因经济困难而中断社会保险的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一年内接续社会保险的,免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十六)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严肃查处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等行为。各有关部门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登记。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并予注销。《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全省通用。
四、建立平等就业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十七)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各类群体的有关就业政策。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切实保障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的合法权益。
各区县要根据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需要,在村建立农村就业服务点,其工作人员可采取兼职的形式,负责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服务和转移输出工作,逐步在全市建立起市、区县、镇乡、村四级农村就业服务体系。
(十八)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要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十九)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加快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联网”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二十)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各区县所有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统一设置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要在编制范围内逐步配齐工作人员。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至少聘用1名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5000人以上的社区要聘用2名劳动保障协理员。各级财政要将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安排,福利待遇方面应与同级政府其他工作人员基本一致。各区县财政要帮助解决社区聘用的劳动保障协理员的经费问题。对社区聘用就业困难对象担任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