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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现有和新办的社区就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省上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积极开展创建信用社区活动。建立信用社区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下岗失业人员在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与社区签订《借款承诺书》的,免除反担保手续。对社区协助银行收缴贷款并使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经区县政府批准,可按贷款回收额的1%-3%给予奖励,所需资金从各区县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三)进一步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2007年底之前,女年满40岁,男年满50岁)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其他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可按照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1/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到农村承包开发荒山、荒坡、荒滩, 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凭承包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 按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五)加强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困难并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下列政策扶持:
  1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和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就业困难对象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就业困难对象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的第一年内,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第二年及以后,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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