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交字[2006]85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出租车企业:
《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委托管理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程序通过市法制局审核,现予颁布,自2006年7月15日起实施。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营运牌照的委托经营,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公平竞争,保障出租车营运牌照持有人(以下简称营运牌照持有人)和出租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车委托经营管理。
第三条 市交通局是本市出租车委托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营运牌照持有人
第四条 营运牌照持有人指营运牌照产权登记人。
第五条 营运牌照持有人具有
《条例》规定经营资质的,可以自己经营;不具有经营资质的,应委托具有经营资质的出租车经营者经营。
第六条 营运牌照持有人可以自愿选择出租车经营者,原出租车经营者不得以不当理由,阻止牌照持有人选择变更出租车经营者。
第七条 营运牌照持有人如需变更出租车经营者,在《出租车委托经营合同》到期后,向原委托的出租车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结清经济关系后,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 营运牌照持有人办理委托经营登记手续,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如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