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进入出租车驾驶员人力资源库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予以剔除,并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培训课程、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并定期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培训资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出租车驾驶员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遵章守法,遵守行业公约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出租车经营者的管理。
第十八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车经营者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和文明意识。
第十九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按时向出租车经营者缴纳约定的各项税、费,及时维修、保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及通知出租车经营者,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服从出租车经营者对交接班的规定,保证市民出行的需求。
第二十一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与出租车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经营合同,到期可以续聘。非因法定事由或合同约定,出租车经营者不得随意解聘驾驶员。
第二十二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驾驶员的档案管理,掌握驾驶员基本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出租车经营者负责对出租车驾驶员进行教育管理,每月组织驾驶员学习文明服务、安全行车等专业知识不少于一次,不断提高驾驶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经营者要经常深入到驾驶员队伍中了解其思想动态、服务情况和经营状况,听取他们的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教育、培训和学习;
(二)经营者要建立出租车驾驶员学习制度,定期安排学习计划和内容,并建立学习档案,将驾驶员学习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
(三)经营者要有专人负责驾驶员再教育工作,组织安排驾驶员接受再教育,形式可以集中学习,也可分批学习或印发学习资料。
第二十四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加强对出租车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