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颁发出租车驾驶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出租车经营者聘请驾驶员后应当指定专人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上岗证等手续。
第三章 驾驶员人力资源库管理
第七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从出租车驾驶员人力资源库中选取驾驶员。
第八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出租车市场供需情况,对出租车驾驶员人力资源库中驾驶员实行总量控制。
第九条 进入出租车驾驶员人力资源库的必须是参加出租车职业培训、考核合格的驾驶员。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出租车驾驶员人力资源库。
第十条 申请出租车驾驶的驾驶员必须到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一条 出租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和考核的内容:
(一)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政策,交通安全规章、规则;
(二)本市道路、街道及住宅区的分布情况,机场、汽车站、港口客运站、口岸以及知名度较高的购物场所、宾馆、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的地理位置,人文特点、自然景观、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布局、交通状况、发展前景等;
(三)出租车驾驶员法制意识、职业道德、文明经营、服务规范、业务知识、事故处理及人员急救等教育;
(四)出租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
(五)简单粤语及外语对话;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培训单位应当加强对出租车驾驶员的培训质量管理,制定出租车驾驶员培训方案,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出租车行业协会应加强与市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培训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反馈出租车驾驶员人力资源库中候选驾驶员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出租车行业协会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和出租车经营者反馈的出租小汽车驾驶员的日常经营表现、受奖励、处罚以及是否在岗等情况,及时准确地对我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人力资源库的资料进行更新,方便出租车经营者选聘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