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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交字[2006]83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出租车企业:
  《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程序通过市法制局审核,现予颁布,自2006年7月15日起实施。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驾驶员管理,提高出租车驾驶员素质,根据《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是出租车驾驶员的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出租车驾驶员的具体管理。
  第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车驾驶员人力资源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市出租车行业协会负责驾驶员人力资源库的具体管理。

第二章 驾驶员准入管理

  第四条 申请从事出租车营运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条例》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条例》十六条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相应材料。
  《条例》对年龄的规定,适用于国家对职工年龄退休的要求。即: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出租车经营者出具的岗位证明,应当指定驾驶的车辆和符合《条例》要求的驾驶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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