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拍卖缴款凭证;
(三)珠海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产权有偿使用合同(以下简称有偿使用合同);
(四)买受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六条 营运牌照拍卖使用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营运牌照变更登记
第七条 营运牌照的转让可由牌照持有人通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
营运牌照属国有的,转让时应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并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营运牌照持有人转让营运牌照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机构实施。
第九条 营运牌照受让人应当是珠海市户籍且年满十八岁的居民,或在珠海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出租车经营企业。
第十条 营运牌照在
《条例》实施前取得的可以转让,实施后取得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办理转让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运牌照转让登记申请书;
(二)营运牌照产权证正本;
(三)营运牌照所委托经营延续情况和配置车辆营运情况证明;
(四)原有偿使用合同正本;
(五) 双方转让协议书;
(六)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时,如有经济纠纷、交通事故等,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登记机关暂不予受理转让登记。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营运牌照转让登记,并换发营运牌照产权证;当事人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四条 营运牌照证书遗失的,其持有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营运牌照证书破损确需要换领的,经登记机关查验确认后予以换发。
第十五条 营运牌照的继承,按照财产继承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