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交字[2006]82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出租车企业:
《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程序通过市法制局审核,现予颁布,自2006年7月15日起实施。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以下简称营运牌照)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营运牌照的取得、转让、质押、注销,应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本规定所称营运牌照转让,是指营运牌照持有人通过拍卖、协议或其他法定方式按
《条例》规定,将营运牌照转移给出租车经营企业或个人的行为。
营运牌照质押,是指营运牌照持有人将营运牌照证书移交债权人占有,将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珠海市交通局是营运牌照取得、转让、质押、注销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依
《条例》规定可以转让的出租车营运牌照转让和质押登记,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营运牌照取得登记
第五条 经拍卖方式取得营运牌照买受人,申请办理珠海市出租车营运牌照产权证(以下简称营运牌照产权证)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一)拍卖成交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