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增、更新车辆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Ⅲ标准要求;
(二)已投入营运的车辆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Ⅱ标准要求。
鼓励出租车企业投入环保性能良好的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单燃料车型营运。
第七条 舒适性配置:
(一)车内装饰板、条保持一致,使用的各种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特性;
(二)座椅保持完整和牢固,安装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格要求的座椅套;
(三)车顶灯符合交通主管部门标准;
(四)车内仪表、音响设备和照明灯具须完整,并保持性能良好;
(五)空调系统兼有制冷和采暖功能,温控设施完好,并应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六)车辆行李厢安装有驾驶员内控开启装置,开启时有灯光照明;
(七)车厢密封性好,定期消毒并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
(八)配置完好、有效的灭火器材,放置位置应便于随时取用。
第八条 外观颜色及部件配置:
(一)车身颜色、式样须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保持着色均匀,规格一致;
(二)车身整洁、平整,涂层颜色均匀。各门、窗密闭良好无间隙,车门启闭灵活、无刮碰;
(三)车身蒙皮表面光滑、平顺,左右翼子板相互对称;
(四)车身流水槽装配平顺,对接处无错位及腐蚀现象;
(五)车窗玻璃完好,不得用窗帘或滤光薄膜纸遮挡车窗和后挡风玻璃;
(六)车辆号牌固封,字迹清晰。
第九条 服务标识、标志设施要求:
(一)“运价表”张贴于车辆后门两侧玻璃处,保持美观、对称;
(二)《出租小汽车驾驶员上岗证》与其支架放置于车内仪表台右侧平视位置处,正面面向乘客;
(三)“乘客告示签”张贴于车内仪表台右侧处;
(四)“暂停服务”标志符合市交通主管部门规定,使用时放置于《出租小汽车驾驶员上岗证》支架处,面向车外;“暂停服务”标志要求在驾驶员换班、电召和车辆故障(含计价器故障)情况下使用,否则视为拒载。车辆故障时应及时报告所属单位备案;
(五)车身两侧前门标设车属单位简称及其服务投诉电话号码、行业监督电话;车后厢的两侧电召号码,图案排列整齐端正,并保持清晰、完整。
第十条 未经市交通局的批准,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得在车辆内外张贴广告,影响车身外观颜色与服务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