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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交字[2006]81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出租车企业:
  《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程序通过市法制局审核,现予颁布,自2006年7月15日起实施。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车辆安全性、舒适性、经济性、环保性,加强车辆技术管理,根据《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出租车车辆的新增、更新、年度审验和营运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珠海市交通局是本市出租车技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车辆基础配置规定:
  车辆基础配置要求如下:
  (1)四门三厢的新车;
  (2)发动机排气量不低于1.6L;
  (3)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Ⅲ标准要求;
  (4)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后座安全带;
  (5)操纵性能良好,配备液压转向助力装置;
  (6)打印计价器必须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地税部门和市交通部门的规定;
  (7)配置GPS卫星定位系统。
  第五条 安全性要求:
  (一)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O04)的规定;
  (二)车辆必须满足国标《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办法》(GB18565-2001)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并且技术等级不得低于2级;
  (三)出租车辆要按国标《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T/T18344-2001)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以确保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性能。
  第六条 环保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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