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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对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06年度检查的通知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年检程序
  (一)领取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到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领取《江西省民办非企业单位2006年度工作报告书格式文本》,也可通过江西省民政厅网站http://www.jxmzw.gov.cn进行下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工作总结并指定专人实事求是地填写(须电脑打印)年检报告书。同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到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三)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好年检报告书,完成财务审计后,(财务审计委托“江西大信诚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电话:0791-6812986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叠山路175号 联系人:涂名荣)将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签署初审意见。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年检材料(附电子文档)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对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后,做出年检结论。对年检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对基本符合要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加盖“年检基本合格”印章;对不符合要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加盖“年检不合格”印章。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责成限期整改。民办非企业单位整改期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结果,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年检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整改期间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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