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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教[2007]6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办法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全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以各市、县(区)2005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公报学生数为准计算。免学杂费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我省2005年秋季制定的“一费制”文件中农村中小学学杂费(含信息技术费、其他费用等)标准综合核定,农村小学为170元/生.年、农村初中为210元/生.年,城市小学为220元/生.年、城市初中为270元/生.年。县城所在镇中小学执行城市标准,其他建制镇执行农村标准。
  第三条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含县镇及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自办义务教育中小学,下同)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我省承担资金中,原“两免一补”免杂费资金继续由省财政负担,增量部分由省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含在城市的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自办义务教育中小学,下同)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设区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设区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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