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财教[2007]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按照《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