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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继续推动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保持高校收费政策的稳定
  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成果,加大招生信息公开的力度,把学校招生资格和计划、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确保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加大对民办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加强高校招生环境综合治理,坚决制止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高校招生,严厉打击各种招生欺诈行为,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继续保持高校收费政策的稳定,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除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收费项目外,高校不得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不许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各种费用。
  (四)继续做好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
  规范办学行为,继续做好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进一步规范已改制的学校收费行为。加大对原有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力度,对已改制学校的清理工作要抓紧进行,未制定工作方案的要抓紧制定,对一些还在观望的地区要加强督促检查,促使这些地区尽快行动起来,争取在2008年基本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禁止公办学校借办分校、实验校等名义按民办学校运行机制收费的行为。严禁搞“一校两制”和“校中校”并以此方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严肃查处并通报以改制为名乱收费的典型案例,认真清理整顿改制学校,认真纠正违规办学的行为。凡是没有做到“四独立”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改制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五)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重点学校或重点班和不得进行选拔性考试的规定,严禁以实验班等名义额外向学生收费。着力解决中小学大班额问题。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均衡招生政策,推进公共教育协调发展特别是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和经费投入力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缩小校际间办学差距;建立校长、教师校际间定期轮换制度。积极探索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有效途径,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治理工作责任
  各地和各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充分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厅(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的职能,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各项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统一指导和协调治理工作的有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治理工作的领导。要围绕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这一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大对本地区治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力度,深入推进治理工作。
  (二)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
  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降低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材价格,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继续推行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工作,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借口向出版发行单位违规收取费用。要规范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单位售后服务工作。进一步研究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工作机制和相应的价格管理办法,凡未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价格的教材一律不得进入学校。严肃查处教辅材料出版、发行、选用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出版、发行教辅材料活动,整顿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秩序,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教辅材料不能由中小学校统一收费购买,应由学生自愿到书店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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