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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新农村建设试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十八)试点配套资金应投入到农民最关心、要求最急迫、受益最直接的项目建设上,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试点自然村进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环境面貌整治,农业生产发展等方面。
  (二十九)属于公益性的建设项目,以试点配套资金投入为主;属于半公益性的建设项目,由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与试点配套资金相结合;属于非公益性的建设项目,以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可视情安排一定的试点配套资金进行奖励。
  (三十)直接统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村庄整治建设,重点是改路、改水、改厕三项,其次是改房、改栏、改环境、推广沼气、推广太阳能、普及有线电视、普及电话等。直接统筹配套资金应优先用于改路、改水、改厕,未完成“三改”任务的,不得用于其它建设项目。
  (三十一)直接统筹配套资金的使用应采取补助、奖励、物资援助、先建后补等政策规定和激励措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主要补助以下内容和环节:公共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费、材料采购费、必要的专业工人工资等;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农户自我建设进行奖励、补助;大宗建设材料政府统一采购费用等。
  (三十二)衔接统筹配套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各资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各类项目资金的性质和适用范围进行开支使用,不得强行捆绑安排,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三十三)所有试点自然村应先行规划,不能未规划先建设,也不能边规划边建设。未完成规划的试点村不得拨付和使用试点配套资金。
  (三十四)试点配套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设计规划和施工要求,合理地安排建设项目的先后顺序,总体上要先搞通户入宅的水、厕、沼气等,再搞村庄公共部分如修路、绿化等。
  (三十五)自然村整治实行“六个不搞”,即不搞环村公路,不搞大型广场,不搞进口草坪,不搞名贵花木,不搞违背群众意愿和经济承受力的大拆大建,不搞脱离实际的负债工程。此外,试点配套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机构经费,兴建和维修村委会、村小组及新农村理事会办公用房,兴建和维修祠堂、门楼、长廊等。
  五、资金管理
  (三十六)直接统筹配套资金由各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会同财政局、交通局、扶贫办、发改委负责管理。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应加强与上述部门的沟通与合作,重大事项要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共同商议决定,日常管理工作由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牵头负责。
  (三十七)衔接统筹配套资金由相关资金管理部门各自负责管理,各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参与项目计划的协调和资金的监管。在保证项目资金用于试点村的前提下,实行“三不改变”,即不改变各类资金的使用性质,不改变资金的下达渠道,不改变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三十八)对安排到试点村的各类试点配套资金,必须坚持按计划投入使用。直接统筹配套资金的安排使用应严格按照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的批复方案执行,衔接统筹资金的安排使用以各部门确定的项目计划为准,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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