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拨付
(十七)省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行文,逐级下达到县(市、区);资金由省财政转入省扶贫资金专户,然后逐级拨付到县级扶贫专户(省直管县直接到达)。
(十八)省以工代赈资金,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行文,直接下达到21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市,资金由省财政转入省扶贫资金专户,然后直接拨付到县级扶贫专户。
(十九)省交通资金,由省交通厅行文至省公路局,省公路局逐级拨付到县(市、区),由县级交通部门拨入县级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
(二十)省财政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转移支付逐级下达到县(市、区)(省直管县直接到达),由县级财政拨入县级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
(二十一)设区市专配资金,由市级财政下达到县(市、区),由县级财政拨入县级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县级专配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拨入本级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
(二十二)省级衔接统筹配套资金由省有关部门按原渠道和方式下达拨付,不进入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市县的衔接统筹配套资金通过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进行拨付。
(二十三)各级、各类直接统筹配套资金在2007年3月底之前下达并拨入县级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或扶贫专户,各级、各类衔接统筹配套资金在2007年6月底之前拨付到试点村。
(二十四)因上级项目资金尚未下达等原因造成试点资金不能按期拨付时,应由同级财政予以垫付预拨,待上级资金到达后,再归还财政,以确保试点资金如期拨付到位。
(二十五)各级、各部门在下达各类直接统筹和衔接统筹配套资金时,文件应同时抄送本级和下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市、县有关部门下达上级和本级资金时,应同时抄报省、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二十六)直接统筹配套资金全部转入专户后,由县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向所有试点村和所在乡镇政府下发《2007年江西省新农村建设试点自然村直接统筹支持资金到账通知单》,告知资金到位。试点村及时送交回执予以确认,并据此按本县(市、区)规定的程序申请拨款。
(二十七)县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应根据确定的资金拨付和报账方式,及时审核试点村用款计划,加快试点资金拨付进度。在试点工作开始阶段,均应先行拨付部分启动资金到试点村。试点村的用款计划项目一旦完成,所有试点支持资金应及时全部核拨,不得留存结转。
四、资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