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分3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60-90分为完成(考核结果为末位的除外);60分以下为未完成。
对年度环保目标综合评定为优秀的县区和单位由市政府授予环境保护工作优秀奖。
对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分别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末位否决制,凡年度环保目标考核结果被评定为末位的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分别对其环保目标予以否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具体情况给予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环境综合整治、环保专项行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年度重点工作开展不力,对完成省定环保目标有较大影响的;本年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因查处不力导致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或造成群众集体越级上访引发严重社会问题的;新建项目违法建设造成严重污染的;被取缔关停重污染企业出现大面积反弹的;因重点工作进展缓慢,被市级以上或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工作办公室通报累计达三次以上的;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
附件:1.县区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及分值(略)
2.市直部门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及分值(略)
3.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
附件3
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依据环境监测部门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监测数据进行考核。每次监测水质浓度超过目标值0.5倍(含0.5倍)以上,按2次不达标计。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率计算公式如下: 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率(%)=∑(断面水质达标次数/全年断面总监测次数)断面个数×100%
(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10分。完成目标得满分,达标率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3分,直至扣完。
(二)操作解释
考核指标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指标作为参考指标。
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城市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水质标准》(GB/T14843-93)Ⅲ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