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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2006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2006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6]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漯河市2006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漯河市2006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漯政〔2005〕15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度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漯政〔2006〕17号)精神和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执行目标责任书的情况,参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暂行办法》(豫政办〔2005〕79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与市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6年)的市直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各县区环保目标考核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目标、工业污染防治、工业结构调整、新污染源控制、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辐射环境管理、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其它环保基础工作共10类33项内容。
  市直有关部门环保目标考核,按各部门与市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6年)中内容进行。
  三、考核办法
  (一)环保目标考核由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根据平常目标运行管理情况和年终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二)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根据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进行评估、考核。
  (三)2006年12月1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向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工作办公室报告本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自评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四)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折算为标准分数记入市政府总体目标考核体系,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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