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政府纠风办、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
(五)认真做好其他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1.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建立健全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制,认真落实
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6〕9号),坚决纠正和查处以罚代纠、以罚代管及其他执法不规范问题,防止公路“三乱”反弹。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继续清理道路站点,坚决撤并违规设置、已经到期和不符合间距要求的公路收费站点。严格执行涉及机动车的相关收费政策,坚决制止机动车辆重复检验检测、重复收费。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政府纠风办、市监察局、市物价局
2.坚决纠正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做法。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加强监管、依法规范征收、杜绝违规减免”的总体要求,对减免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认真开展清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逐项列出依法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车辆的范围,并报经省政府审批和明确,凡不符合减免规定的机动车一律停止减免。全面清理、集中收缴违规发放的各种车辆通行费减免卡,严肃查处各类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或以减免车辆通行费为交易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公安局、市物价局
3.继续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认真落实“三取消、一不准”,凡在1997年以后未征得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而新增加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收费一律取消,自行出台的保护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制度,推进收费管理改革,清理整顿代收代扣行为。坚决纠正对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等“新三乱”行为。认真落实《
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
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06号)、《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
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57号)精神,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强制性的培训活动并收费。取消不合法的上岗证、资格证行政许可以及由此举办的强制性培训。开展农产品加工业治乱减负专项治理,全面清理涉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政策规定和收费项目,落实中央和省、市对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组织行为,严肃查处向农产品加工企业乱收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