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空闲地;
(二)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四)经批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五)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用,或者申请续用未获批准的土地;
(六)依法可无偿收回的其它国有土地。
第九条 下列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收购储备: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在企业改制、迁移中可置换的土地;
(四)征收集体土地导致撤村、撤组后剩余的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为国有的土地。
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临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拆迁范围图;
(七)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对符合条件的,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市土地储备机构凭房屋拆迁许可证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第十一条 实施土地储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并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薄;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以有偿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及出让金、年租金缴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