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抚顺市土地储备办法》业经2007年4月12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刘 强
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
抚顺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土地储备依法有序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依据法定程序,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供地计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土地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实施土地储备,对被拆迁人的土地、房屋补偿安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土地储备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有序、合理、效益的原则。
第七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规划、房产等部门根据年度开发及建设计划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年度内予以实施。
第八条 经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的下列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直接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