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院结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时,按每月应付金额的90%拨付,另10%在年度结算周期期末根据对各定点医院的考核结果予以兑付。
第七条 就医及报销流程
(一)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及待遇支付程序:
1.用人单位持职工身份证、《一孩生育登记单》、一寸免冠照片一张、IC卡、单位缴费收据复印件等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锦州市城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
2.生育职工凭此证等到定点医院生育,发生的费用先由本人垫付;
3.职工生育就医后,由用人单位持职工生育月份的上月《锦州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复印件及《生育保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锦州市城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流产或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医疗费用票据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卡》,并审批相关待遇;
4.用人单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进行结算。
(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就医核销程序:
1.用人单位持职工身份证、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一寸免冠照片一张、IC卡、单位缴费收据复印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填写并领取《锦州市城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
2.用人单位持《锦州市城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锦州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资格单》;
3.职工本人凭《锦州市城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和《锦州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资格单》到定点医院就医,并预交500元以下押金,用于支付自费部分费用,押金不足时应续交;
4.住院发生的符合报销标准范围内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记帐结算,就医职工只负担自费部分费用;
5.定点医院于每月10日前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月的《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资格单》、费用明细、收据及费用汇总表;
6.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18日至24日将上月应付的医疗费用支付给定点医院。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生育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