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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7〕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以上企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内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根据《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

  第三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方法

  (一) 采取限额和项目两种结算方法。计划内生育的医疗费用按限额结算;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医疗费用按项目结算。未在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范围内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二) 限额结算是指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与限额标准比较,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

  (三) 项目结算是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费用时,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予以支付。

  第四条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包括四项手术)符合国家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生育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在国家颁布三项生育保险目录、标准前,暂时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标准执行。定点医院在对生育职工进行治疗时,需使用“三个目录”外的医疗费用,应征得生育职工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确认,发生的费用直接在押金中扣除。定点医院未征得生育职工或家属同意,擅自使用“三个目录”外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

  第五条 定点医院应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内生育(包括四项手术)的参保职工实行登记管理,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核对无误后方可接收住院(或门诊)生育(或手术)。出院时,定点医院应对发生的生育(或手术)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如有不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应予剔除,并由定点医院医保办负责人在单据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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