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建法〔2006〕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06]26号)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
附件:《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市建设与管理局及其执法人员、受市建设与管理局委托执法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受市建设与管理局委托执法的执法单位具体指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任务和安排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1、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受局委托执法的执法单位对本处室、单位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初步梳理。
2、执法依据既包括本处室、单位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并且要与本处室、单位的“三定”规定相衔接。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政策不能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应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
3、梳理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注意做好与省建设厅的执法依据的衔接,避免遗漏;注意做好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不同法律法规对同一项行政执法行为做出规定的,按照效力高低的原则分别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