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济政发〔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精神,现就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和落实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关系到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切实保障,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认真按照国家、省里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统筹。强化政府的统筹协调,保障资助体系顺畅有效运行。
(二)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加大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
(四)正确导向。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五)公开透明。制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六)多元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七)合理分担。资助所需资金,市属学校(含民办学校)由市财政(结合中央、省补助)负担;县(市)、区属学校由市结合中央、省补助,根据各县(市)、区财力差异,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