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对建筑市场部分主体实行差别化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建建〔2006〕70号)
各区建设局,本局建筑业处、工程建设处、法规处,市重点办,市质安站、市招投标办、市造价站、市建筑市场整顿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根据《厦门市建筑业企业建安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厦建建〔2005〕44号)规定,我局对2005年度市和区两级各有关建设职能机构所录入的信用监管信息、劳动和地税等部门通报的不良信用信息、以及由有关企业申报并经我局整理、公示并采信的良好行为信息共600余条进行逐条较对和核实,并由“厦门市建安信用监管系统”平台软件按照有关既定操作规则和计算机软件进行信用监管综合评价,并经市建设管理有关职能机构确认,决定先将“厦门市2005年度建安信用监管分类预结果”公布在“厦门市建安信用监管系统”平台软件中,供各有关建设职能机构提供反馈意见。
根据国务院、建设部、厦门市政府等有关工作要求,以及《厦门市建筑业企业建安信用监管办法(试行)》规定,经长期筹划准备和慎重研究,我局决定自2006年第三季度的8月1日起,根据2005年1月1日-2006年7月1日的监管纪录信息,对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类别建筑市场主体生成信用监管类别名单,全面试行建安信用差别化监管。请各有关监管机构及时录入2006年上半年(截止7月1日)的监管记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制订并施行日常监管检查计划。市质安站、市造价站及有条件的区建设局,应兼顾长效监管及专项整治的需要,根据信用监管分类和监管提示制订年、半年、季度、月等时段的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包含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次数、项目抽检数量、检查方式及人员等内容。检查计划还应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管理机构备案。
对有关市场主体的全部或部分在建工程(单位)项目,有关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其监管类别(绿、蓝、黄、红)在日常监管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数量或(与)相应检查次数,以便对某个市场主体(企业)在按计划实施检查时,如果发现某个项目产生了不良记录,可以随不良记录同时填报该不良行为是在检查了该市场主体(企业)的多少个项目中发现的。
2、确保具体监管操作逐步规范化。要在日常的具体监管工作中,完善不良行为的认定和告知反馈环节,从程序上保证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接受监管相对人和社会的监督,经受住时间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