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7〕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维护预警信息发布权威,根据《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济政发〔2006〕2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预警分级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二、规范发布程序
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或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经市政府应急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发布和解除。其他部门和单位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预警信息;擅自发布预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拓宽发布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