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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7年1月24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对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二)违反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串通投标的;
  (三)拖欠劳务工工资,情节严重的。
  第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暂扣其资质证书: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一个月至三个月;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四个月至六个月;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七个月至十二个月。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依法暂扣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暂扣其资质证书: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一个月至二个月;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三个月至四个月;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五个月至六个月。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依法暂扣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资质证书,直至整改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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