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
(琼卫疾控〔2007〕91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海南钢铁公司卫生处、洋浦社会发展局:
现将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游泳场所卫生监督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把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防止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
二、切实抓好《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学习宣传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通过多种方式向游泳场所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努力提高游泳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健康意识,要求、督促、帮助各游泳场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游泳池水每日公告制度。
三、加强卫生监督检查,努力整改达标。各地卫生监督部门2007年10月1日前要对辖区内的游泳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要按《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整改,确保泳池水和泳具等达标,对存在问题不整改的经营单位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罚。请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将此次卫生监督检查的结果按附表格式于2007年10月15日前报省卫生监督总队公共卫生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