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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一)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
  (二)购置的新车船,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1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并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税款。

  第十一条 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一、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      每辆         480元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每辆         420元

  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      每辆         360元

  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  每辆         60元

  二、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三、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含三轮农用运输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四、摩托车                    每辆         36元

  五、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六、船舶(不含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净吨位200吨及以下                按净吨位每吨     3元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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