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后,制定出不同完损等级房屋的成新标准(见表三)。
四、房屋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应依据《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我市常见的在旧式木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计价标准(见表四),房屋拆迁层次调节系数(见表五)。
六、房屋拆迁实行异地安置的,应根据被拆迁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所在的土地区位等级,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应增加的安置面积幅度后,按规定上靠或上调标准房型安置。异地安置每降低一个区位等级应增加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5%。
七、对直管公房住宅的租折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可按以下规定办理:①对于直管公房住宅租折内只含自用使用面积的,对该租折的使用面积(A)换算成建筑面积(S)时,应将租折使用面积乘系数1.3即S=1.3A。②对于直管公房住宅租折内已摊入共用面积(B)的,对该租折使用面积换算为建筑面积(S)时,可按租折使用面积(含自用与共用面积,即A+B),加上自用使用面积A的8%计算,即S=A+B+A×8%;或按租折内自用的使用面积(不含公用面积,即A) 乘系数1.3计算,即S=1.3A。以上两种计算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八、房屋拆迁区位等级划分按照榕政综[2006]23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中有关福州市城市土地级别分布的规定执行。
九、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1年12月18日公布实施的榕房拆[2001]205号《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及2005年6月10日公布实施的榕房拆[2005]198号《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拆迁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