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榕房拆[2001]205号《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及榕房拆[2005]198号《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实施,供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时参考指导。
附: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福州市物价局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
附: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价格指导意见,供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时参考指导。
一、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安置办法按榕政综[2006]161号《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本市目前拆迁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拆迁房屋结构划归为6类11等(见表一)。
被拆除房屋原房建筑安装工程价格主要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被拆除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在评估中,非主要结构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如局部构件或装修等部位与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进行单项换算,若实际房屋的主要特征与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补偿单价则另行计算。其它项目补偿按(表二)另行计价。如遇表二以外的项目其补偿金额可依照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另行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