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7〕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工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卫生局、市建委、市总工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7157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于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以乡村小砖瓦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要求具备合法手续的小砖瓦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与所有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维护广大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二)严厉打击拐骗、强迫他人劳动、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侵占国土资源、违反劳动保障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解救并妥善安置被拐骗、强迫劳动的务工人员。凡自愿返乡的,为其提供方便条件。
(四)加快全市治理粘土砖瓦窑工作进度,确保实现既定目标。
(五)排查并督促具备合法手续的小砖瓦窑、小矿山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六)全面清除非法“职介”、取缔非法劳动力市场,使劳动力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二、范围和重点
全市乡村小砖瓦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城镇火车站、汽车站等流动人口聚集地非法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介绍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包括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我们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做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以对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为了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决定成立郑州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此次专项行动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全生产监管、建设、工会等部门参加。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工作落到实处。
(三)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在专项行动中,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乡村小砖瓦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瓦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乡村小砖瓦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规定的关闭范围,加大工作力度,对非法砖瓦窑场立即实施关闭,严肃查处;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勘探开采行为,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力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查处职业危害行为,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