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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十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依法改作写字楼的,其收费标准按该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的2倍确定。依法改作其它用途的其收费标准按该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的2.5倍确定。
  十二、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物业服务费,不包含物业服务区域内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公共水电费用单独按实由业主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中约定。物业企业使用的由物业企业承担。
  十三、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收取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配套设施用房物业服务费用。
  十四、物业企业每月应在小区醒目处公布一次当月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分摊详细情况。
  十五、物业服务收费按业主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收取(不含附属间),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
  十六、物业服务费用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物业服务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七、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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