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范围内从事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存栏达30头以上,能够保证饲养质量的,可以直接投保;存栏未达到30头的,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乡、村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四)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能繁母猪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直接死亡。
重大病害包括蓝舌病、蓝耳病、猪瘟、败血症、痒病、猪肺炎、猪丹毒、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等。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等。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保险金额统一为每头能繁母猪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养殖户(场)负担12元。
(五)保费补贴
各级财政对养殖户(场)投保能繁母猪保险的保费补贴实行分级、分比例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保费总额的50%,省财政负担21%,市、县财政共同负担9%。
市与县的保费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原则上市级财政负担比例不低于县级。
(六)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按照
财政部《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及时足额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经办保险机构账户。经办保险机构对能繁母猪保险资金设立保费收入、费用和赔款科目,保费资金实行独立建账、单独核算、财政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与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商定。
四、实施步骤
从2007年8月到年底之前,分三个阶段全面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第一阶段以年出栏生猪100万头以上的定远、霍邱两个县为重点,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试点。第二阶段以年出栏生猪60万头以上的利辛、临泉、太和、肥东、寿县、涡阳、长丰、阜南、泗县、灵璧、蒙城、颍上、宿州市墉桥区、亳州市谯城区等14个县(区)为重点,扩大能繁母猪保险的试点面。第三阶段在全省其余县(市、区)全面开展能繁母猪保险,使全省能繁母猪投保率达到100%。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政策性强、覆盖面广,关系到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和广大养殖户(场)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各级政府要成立领导机构,确定牵头组织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掌握政策,正确引导,遵循自主自愿原则,不搞强迫命令。
(二)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作配合